常见问题解答
1、个人开办宠物门诊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开办宠物门诊是需要审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阉割等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动物诊疗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诊疗助理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有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长期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并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
(二) 有固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 有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
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动物诊疗许可证每三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2、开办农资经营店是否需要农业部门审批?
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有的必须经农业部门审批,有的不需要。农药,不需要农业部门审批,但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先到安监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因而,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需要说明: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经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种子生产、兽药生产等也实行许可制度,许可是前置条件。
3、公平执法问题
强化监督,规范引导农技推广系统守法经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签订守法经营责任状,将守法经营列入条线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公正、公平执法,对同一违法行为,相同情节,采取相同的处理办法。
欢迎群众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欢迎经营者、消费者举报,不管什么单位什么人,我们都将依法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举报投诉电话:
南通市农业局83548110
海安县农牧渔业局 88831563 如皋市农林局87657110
如东县农林局 84512325 通州市农林局86512186
海门市农林局 82299123 启东市农林局83116201
4、不服行政处罚中相对人有什么权利和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既可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处罚机关提出。我们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法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我们将采纳。决不会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我们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种子经营必需具备的条件?申请种子经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此,申请经营农作物种子,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检验、加工、仓储场所照片及所有权证明。
经营林木种子与此相仿,需要提供林木种子的品种、地点及期限等资料,提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区域及期限等资料。
6、种子生产必需具备的条件?申请种子生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办理农作物生产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表;(2)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7)产地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9)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林木良种生产需提供下列材料:提供生产林木种子的品种、地点及期限等资料,提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区域及期限等资料。
7、种畜禽生产经营必需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提出申请报告,并经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新建场者应附拟建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怎样办?
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 标签式样;
(3) 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 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 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 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7) 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9、兽药经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据此,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书,人员资质证明和聘用合同,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场所证明等证明材料,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市场上的猪肉是否可以放心食用?
答:可以放心食用。
我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及车辆消毒证明;(1、产地检疫: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2、屠宰检疫:在定点屠宰场实施。)
对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依法进行查处,严禁进入市场交易。
在做好检疫工作的同时,市畜产品检测中心加强了对瘦肉精等禁用投入品进行检测,未发现有瘦肉精检出。
11、采伐林木是否需要审批?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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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2、木材运输有哪些规定?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出省或者出县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发的准运证明;出口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三)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苗木、林木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必须持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凡没有取得上述证明、证书的,铁路、交通和邮政部门不得办理承运、邮寄手续。
13、植物检疫:申请、调运检疫要求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14、野生动物保护
答: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凡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青蛙、蛇等都是有益陆生野生动物,都在保护之列,我们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与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履行好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坚决打击非法捕杀、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等违法行为。
15、农资监管由哪些部门负责?他们是如何分工的?
答:农资监管主要涉及农业、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2006年农资打假要点,农业部门为农资打假的牵头部门,负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工商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的规范,质监部门负责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行为,物价部门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供销部门配合做好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