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
2004-08-19 09:07: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698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疫病,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委会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几个方面不准经营及使用,违者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大了处罚力度。
1、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准经营兽药,违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违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违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违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违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违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9、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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